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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陵园浅谈个人是否能够承包经营公墓?
添加时间:2013-04-07
   

重庆陵园: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公墓是为城乡居民供给安葬骨灰和遗体的公共设施。

公墓分为公益性公墓和运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是为乡村乡民供给遗体或骨灰安葬效劳的公共墓地。运营性公墓是为城镇居民供给骨灰或遗体安葬实施有偿效劳的公共墓地,归于第三产业。
第五条“ 公益性公墓由乡民委员会树立。运营性公墓由殡葬事业单位树立。”一起,在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则,未经同意,公益性公墓不得对外运营殡仪事务。公益性公墓土地行政划拨,营业税、所得税免征,公墓本钱较低,实践中一些当地以公益性为名将公墓进行市场化运营,把公益性公墓的开发权承揽给了外人,获取高额赢利。
我处未办理过《公墓承包合同书》公证,从目前所把握的法令和规则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场承包经营法》第三条,国家实施乡村土地承揽运营准则。承揽运营权主要是指乡村土地承揽。即采纳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家庭承揽方法,不宜采纳家庭承揽方法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乡村土地,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重庆陵园
第四条,“任何安排和自己不得掠夺和不合法约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员承揽土地的权力。”因而,土地承揽权的主体和规模、土地用处来讲,都是有特定约束的。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树立公墓应当选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犁地,不得建在景色名胜区和水库、湖泊、河流的堤堰以及铁路、公路两边。”

从上述规则能够推知:公墓用地为“荒山瘠地”,能够采纳投标、拍卖、揭露洽谈等方法承揽。另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答应“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协作、合资或利用外资树立运营性公墓”,所以运营方法应当是能够多元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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