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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的丧葬习俗:人死后第三天入葬
添加时间:2015-03-05
   
1928年10月,南京國民政府內政部公布的《公墓條例》規定,各市縣政府應於市村附近選擇適宜地點設立公共墓地,私人或私人團體設置公墓的須呈經市縣政府的許可。該條例對公墓管理做出了一些基本規定,例如,公共墓地可以劃分收費區與免費區,但是收費區的面積不得超過全墓地三分之一。收費價應按照面積計算,其價額由市縣政府規定。公墓與工廠、學校、公共處所、住宅、水源、道路等需要保持一定距離,各墓的面積及深度等由本地市縣政府統一規定,各墓的左右距離不過六尺,前后距離不過十尺。各墓應標號,並有人管理。
 
  1929年7月,正太鐵路管理局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擬定了公墓管理簡章上報鐵道部,當年8月鐵道部在第2058號指令予以批復,“查核該所擬簡章,尚無不合”,並提出該墓地四周應加設圍牆,管理上應對安葬的死者進行詳細登記。該簡章后經修改補充,1929年10月獲得鐵道部核准。
 
  正式公布實施的《正太鐵路公墓簡章》規定,該公墓專門用於正太鐵路員工及其直系親屬,公墓的維持費用由管理局負責。凡在此安葬的必須詳細登記其姓名、年齡、籍貫、性別、在本單位的具體職務、安葬時間、家屬居住地址。公墓內喪葬地段按照規劃編號處理,個人不得以風水迷信任意要求選擇。
 
  規定每柩在墓地佔用的尺寸為長一丈,寬六尺六寸,深五尺,高三尺。在此安葬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死者家屬自行負擔。如果死者家屬打算在本墓地內建立特別的墓式建筑,必須先將設計圖樣呈報鐵路管理局核准后才可施工,而且所有費用統由家屬負擔。
 
  那些遠離故土去世后一時難回故裡的員工,需要等待條件允許,才能運回故裡殯葬的,也可以允許在公墓作浮厝暫寄。他們的靈柩往往暫時停放在地面上,周圍用磚石砌起來掩蓋,或暫時淺埋,以待改葬方便。但是,管理章程規定最多不得超過六年,逾期不遷移者,本公墓管理人員可以代做安葬,其費用仍有該家屬支付。凡浮厝之柩,限定四周內必須砌圍牆,不准露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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